第十条持残联★、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路南区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营业执照限定类型为非家庭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原标准的80%★★。
(7)工业园内,临街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的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可设置8个零售点;
(3)部队★★、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全封闭管理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5)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复合功能场所内(形成的便利店、烟酒专柜★、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区),20000平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00平米以上的,可在一层及地下一层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的;
第七条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应在地方政府网站或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依法依规公布★。
(6)统一管理的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等的交易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主动歇业后90日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已形成商圈的,根据经济消费、流动人口★★★、区域位置等因素综合设置零售点数量。
(一)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情况新增或退出的,可及时调整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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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等于或超过总量指导数时,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申请人由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依照申请人意愿进入排队轮候。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根据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本规定第八条中所指业态类型严格按照行业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以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为准。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三)出现第九条(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情形时,可对所涉及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可立即启用应急机制,对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区域属性等进行调整,在地方政府网站或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依法依规公示: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唐山市路南区实际,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因城市建设改造,实际已形成住宅小区、商圈等,与原区域属性不同,由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区域属性,并向社会公告★★★,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的。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村内零售点数量为零的★★★,为便利群众生活,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依照第八条规定间距要求办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平衡、市场导向★★、分区规划的原则★。
第十二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指导数和零售点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遵循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新经营地址与原地址均属于第九条相同区域内的,视同遵循),可不受市场单元总量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原标准的5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路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修订的除外)。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8月15日印发的《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路南烟专[2023]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申请人已纳入轮候★★,其经营场所附近★,因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新增零售点的★★,新增的零售点不作为其距离测量参照★★。
(1)行政村内设置零售点(含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街道沿线零售点),每个行政村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6个;
第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拟申请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或者与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间点之间的距离。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一功能的超市或2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娱乐休闲等单一功能的消费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变更或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和第八条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已正式开始施工)★、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办公区域★、仓储区域、二楼以上区域(机场★、汽车站★★★、火车站除外)、公厕、车间厂房等。
(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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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和第八条规定间距限制基础上,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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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定以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街道、乡镇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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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零售点总体布局实行“总量+间距”组合运用布局模式,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小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具体间距标准如下★★★: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发挥、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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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商圈范围内含本《规定》第九条(一)、(二)款情形的,相关情形零售点数量不计入该商圈零售点数量。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低于”“范围内”均不含本数★★。
(二)旅游景区内的消费场所设立零售点,可设置4个★★,该类零售点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200米;
(五)★★“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